(原标题:李文新等被控“虚假诉讼案”开庭延期,曾曝因“行贿立案”引关注)
纳税人报记者 弓盛舟
日前,记者从 李文新 家属处获悉,原定于12月20日开庭的李文新等被控虚假诉讼一案,再次接到取消开庭的通知。
备受关注的李文新被控虚假诉讼一案,因被指通过 行贿 立案 而备受舆论关注,此前,南方周末、济南日报“新黄河”等媒体均有公开报道。
对于下次开庭时间,李文新家属表示,律师判断可能要年后了。
据新黄河10月21日的报道,从李文新等人被抓算起,这起虚假诉讼案件跨时三年多,历经4次批准延期审理、1次退回补充侦查。2024年2月,被指定管辖的东城区检察院正式提起公诉,截至目前, 法院 仍未开庭审理。
新黄河前述的报道显示,因为一起数千万元的债权纠纷,福建莆田籍在京商人,同时也是莆田市政协委员的张金龙以同乡李金林、李燕香涉嫌虚假诉讼为由,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侦支队报案,2019年8月警方调查后决定不予立案。
直到2019年10月,张金龙结识了某办案人员,同时还是时任刑侦支队长的徐雷涛,在三年内多次向其行贿。其中,为了“买”他手中的一块石头,张金龙先后给了徐雷涛192万元。
在徐雷涛的直接干预下,这起虚假诉讼案件得以立案,2021年李金林、李燕香及其兄长李文新先后被刑拘。
2022年,徐雷涛因犯 受贿罪 、行贿罪、徇私枉法罪被北京市二中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,张金龙贿赂一事也随之公之于众。
在法院认定的受贿罪犯罪事实中,徐雷涛接受张金龙请托,多次非法收受张金龙给予的钱款共计237万余元。
多家媒体援引的有关徐雷涛的刑事判决书显示,2019年10月左右,张金龙在一次与老乡张某清的会面中,询问张某清是否有熟人能关照一下他的案子。张某清应允,并在不久后组织了一个饭局,邀请了时任某分局刑侦支队支队长徐雷涛出席。
饭局上,张金龙将报案材料念给徐雷涛听,听完报案内容,徐雷涛当场打电话叫来了负责该案的刑侦副支队长侯某利,并当场表示“怎么没有立案,证据不是挺充足的吗,回去再查一查”。随后,张金龙带着另一债权人一起去属地派出所再次报案,案子最终立了下来。
2019年12月23日,张金龙接到了公安机关的立案告知书。之后,张金龙频繁接触徐雷涛,希望他能关注案件进展。2020年3月,徐雷涛让张金龙转账20万元到他的银行账户上。
2020年七八月间,徐雷涛再次邀请张金龙吃饭,这次还叫上了侯某利和办案人员王某。饭局上,徐雷涛催促两人抓紧办理。侯某利后来向法庭作证,称徐雷涛交代他盯着点张金龙的案子,他只能叮嘱王某及时开展工作。而王某等3名办案人员则说,在侦查后期,徐雷涛还数次直接给他们打电话,要求赶紧抓人。
2021年1月,李燕香、李金林被刑事拘留。不过,很快两人都被取保候审。同年4月,张金龙前往徐雷涛的办公室。徐雷涛依旧表示案子证据不太充分。
另据南方周末的报道显示,2021年4月,徐雷涛和张金龙在丰台区杜家坎加油站附近见面,要把一块石头卖给他,作价28万元,张金龙以现金支付。根据徐雷涛落马后的供述,这是块刻有寿星的“和田石”,他买的时候只花了一万多元。
2021年6月前后,徐雷涛又要把另一块石头“卖”给张金龙,后者心领神会,给徐雷涛银行转账40万元。后经鉴定,这两块石头价值2.24万元。
在徐雷涛把第一块石头“卖”给张金龙的2021年4月,原本的案外人李文新也被卷入这起虚假诉讼案中,被丰台公安分局刑侦支队刑事拘留,理由是李燕香与李金林的“虚假诉讼”行为是受到李文新的指使。
“卖”掉第二块石头之后,2021年6月,徐雷涛把张金龙叫到办公室,说主犯李文新的犯罪证据已经没有什么问题了,“我还有一块原石,你要是有闲钱就买下来,我家里缺钱。”徐雷涛叫价192万元。
2021年7月至8月,张金龙为了“买”这块原石,先后两次给徐雷涛送了152万元现金,还为徐雷涛还了一笔40万元的外债。
2021年7月29日,李文新、李燕香、李金林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虚假诉讼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。
2021年8月25日,检察院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只有一起:2015年6月,在李文新的指使下,李燕香、李金林伙同律师刘某来(另案处理),恶意串通,无中生有,虚构部分民事法律纠纷,分得李金林执行案款9140余万元,导致李金林的其他债权人张金龙的2200余万元债权仅分配到970余万元,另一位债权人陈某明的1800余万元债权仅分配到800余万元,严重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。
不过,这起“虚假诉讼”案还没开庭,2022年徐雷涛就因犯受贿罪、行贿罪、徇私枉法罪被北京市二中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。其中,法院认定徐雷涛接受张金龙请托,多次非法收受张金龙给予的钱款共计237万余元。
值得一提的是,公开资料显示,给予徐雷涛钱财的张金龙是莆田市秀屿区人,第七届、八届莆田市政协委员。报道称,李文新女儿向记者透露,徐雷涛案发后,张金龙没有受到任何影响,依旧是莆田市政协委员。
据记者了解,李文新家属已就张金龙通过行贿立案一事,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投诉和反映,但截至目前尚未有最新进展。
中国政法大学教授、最高检专家咨询委员阮齐林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分析说,刑法的时间效力采取“从旧兼从轻”的原则,对于刑(九)生效以前发生的行为,不能适用新法追究,“因为新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。也就是说,2015年11月1日之前,虚假诉讼不为罪。”
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志祥也对南方周末记者表示,虚假诉讼罪没有溯及力。他解释,如果在刑(九)生效之前,被告人的行为本身构成了其他罪名,比如妨害作证、伪造公文等罪名,也应仍以原罪名起诉,而非以虚假诉讼罪起诉。
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,2015年10月31日以前,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,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,应当适用修正前的刑法相关罪名。
文章综合南方周末、新黄河等报道
编辑:吴江波 杨喜庆